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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知县断案时可以根据兴趣选择逼供的刑具吗

来源: 情感文章网 时间:2019-06-10 19:51:50

古代是典型的人治社会,即使有律法,也是出于维护皇权和王朝统治的目的,所以一般印象中,我们会认为古代的州县官员在审讯时,是可以随意选择刑罚和刑具来迫使犯人交代罪证的。特别是一些古装影视剧中,更经常出现知县被激怒从而“大刑伺候”的场景。

但真相其实并非如此。

据《汉书·刑法志》记载:“昔周之法,建三典以刑邦国,话四方:一曰,刑新邦用轻典;二曰,刑平邦用中典;三曰,刑乱邦用重典”。也就是说太原癫痫病专业医院哪家更好呢,历朝历代其实都在遵循只有乱世才用重刑,西安看癫痫病哪家医院好这也是为了尽快稳定统治秩序。

而和平时期,是不允许随便使用刑罚的,尤其是在审讯犯人时,更是不能随意用刑。比如汉文帝就是有感于秦朝法律严苛,所以才下令废除肉刑。儒家思想成为统治思想后,积极主张“明德慎罚”。

那么具体怎么个慎刑呢?难道知县在审讯犯人时还要先向上级请示能不能用刑吗?

由于古代讲究无口供不定罪的原则,所以为了避免地方官采取强制手段逼供,导致冤假错案激起民变,历朝历代的法律都会对用刑作出详细规定。

比如唐朝就有这样的规定:“诸拷囚不得过三度,数总不得过二百,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”。《唐律》不仅对用刑的条件作了规定,而且还特别规定了在用刑时的部位、次数、频率,以避免地方官随意对犯人用刑。同时,如果地方官在用刑时意外导致犯人死亡,那么地方官是要被判流放一年的。

再以明朝为例。

明朝在朱元璋的统治思想下,讲究小罪重典,甚至流传有“剥皮萱草”这种可怕的刑罚,但实际上这只是对官员的震慑,对于普通百姓而言,反而更多的照顾到了其切身利益。

比如《大癫痫吃开浦兰治疗需要注意哪些明律》就有一条“故禁故勘平人”罪,规定只有满足4个条件才能对犯人用刑,即:犯了重罪、赃仗证佐明白、不服招承、明立文案。

成化年间更是进一步规定:除了人命案或者强盗案,其余犯人只能用鞭扑。在使用用挺棍、夹棍、脑箱、烙铁等刑具时,必须逐级奏请。

而且即使是用刑,也有严格的规定,首先是刑具的规格:“讯杖,大头径四分五厘,小头减如笞杖之数,以荆条为之,臀腿受”,打的时候还不能只打一个部位,以免打坏。其次是刑具的制造,地方是不能随意造刑具的,必须由专门机构采办和制造,统一配发。

如果知县随便用规定之外的刑具拷掠犯人,比如冬天用冷水浇这种方式,那么将对该官吏以全出入人罪处罚。如果官吏怀挟私仇故意拷讯无罪平民的,杖责八十。而对于符合八议之人,以及70岁以上、15岁以下,还有孕妇等,癫痫患者持续状态常发生哪些并发症是绝对不准用刑的。

为了确保这项规定有效,明朝还规定:提牢官及司狱官、典狱卒如果发现地方官随意用刑而不举报,或者知情并且参与共勘,与故勘平人者同罪。

当然,规定是规定,在具体执行时,还是免不了有部分地方官滥用私刑非法拷讯的情况,特别是王朝出现动乱时,这种情况更加普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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